二手车代售、寄售是车辆交易常见模式,中间商受托售车需依规履职、严守委托约定。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车主赵某将摩托车委托钱某代售,约定售价不低于8000元,钱某却在未收取购车款、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交付车辆,导致车辆无法追回。赵某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审理认定钱某超越委托权限、未尽受托义务,最终判决其赔偿赵某8000元及相应利息。法官提醒,二手车代售受托人需忠实履职、恪守委托指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需依法担责。

车辆委托代售,中间商擅自处置引纠纷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车主委托中间商代售车辆的模式十分普遍,双方口头或书面达成委托约定后,中间商需按照车主要求完成售车事宜。2022年9月,赵某花费8500元购置一辆摩托车。同年10月,赵某与钱某达成口头委托协议,将涉案摩托车交由钱某代为出售,双方明确约定车辆售价不得低于8000元。

车辆交付钱某后,赵某多次主动询问售卖进度,钱某始终告知车辆尚未售出。后续赵某迟迟未等到售车消息,遂要求钱某返还车辆,此时钱某才声称车辆已转交买家,但买家未支付购车款,车辆也无法追回。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受托人钱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购车款8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中,钱某提出答辩异议,主张自身仅为中间介绍人,已完成居间介绍工作,车辆无法追回的损失应由车主赵某自行承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托人越权履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钱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车辆代售事宜达成真实合意,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赵某已按约定履行义务,完整交付涉案车辆,钱某作为受托人,负有审慎履职、遵守委托约定、保障委托人财产安全的法定及约定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明确约定车辆最低售价8000元,该约定不仅限定了售车价格,更隐含“全款到账后方可交付车辆”的合理交易惯例与权益保障要求。钱某在未取得赵某同意、未收取任何购车款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交付案外人,直接导致车辆无法追回,造成赵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委托约定,属于超越受托权限的过错行为。

结合案件事实,双方未约定代售报酬,本次委托属于无偿委托,但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不以委托有偿、受托人存在过错为追责前提。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赵某主张的8500元购车款,按照双方约定的8000元最低售价予以支持,判令钱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8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赵某超出约定价格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明晰代售权责,严守委托交易规则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成立后,受托人需忠实、勤勉、尽责处理委托事务,严格遵循委托人指示,不得擅自变更、超越委托权限。紧急情况变更委托事宜的,需事后及时报备委托人。

区分有偿与无偿委托,法律对受托人过错追责标准不同,但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受委托是否有偿影响。本案中,即便双方为无偿代售委托,钱某无收款、无授权擅自交车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超越代理权限,必须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二手车委托代售交易需规范权责,建议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售价底线、交车条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受托人需恪守履职底线,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交易;委托人需留存交易沟通记录、交付凭证,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可依法维权。

记者:李震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