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母亲独自为患有精神发展迟滞的孩子缴纳多年保险费用,孩子随后起诉生父,要求分摊已缴保费及未来十年保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生父承担过往一半保险费用,因后续保费尚未实际产生,驳回孩子索要未来保费的诉求。法官提醒,即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法定抚养义务依旧存在,为患病子女投保属于必要抚养支出,离异父母应共同承担,摒弃矛盾携手照料孩子。
据案情介绍,张某与温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生育婚生子温某甲,后温某甲被确诊为精神发展迟滞。在张某与温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障温某甲的生活,张某为其投保了两份分红型保险(起付时间分别为2014年和2016年),保险费支付期间为20年。2021年4月,张某与温某经济南某法院判决离婚,温某甲由张某直接抚养。张某与温某离婚后,张某独自支付了温某甲的保险费用,现温某甲提起诉讼要求温某承担张某已支付保险费的一半,并给付其未来2026年至2036年期间温某应承担的另一半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是张某在其与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子温某甲投保的保险之一,双方对投保情况均知情且同意。考虑到温某甲的现实情况,投保保险对温某甲后期的生活及病情康复均是一种保障,属于一项必要的支出,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温某甲的父母张某、温某共同承担。温某甲已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保险保费的支出情况,温某应就其应承担的保险费用履行给付义务,对温某甲的该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温某甲主张的未来2026年至2036年期间的保险费用,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温某甲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尚不存在,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庭长王娅卓表示,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该案中,张某与温某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二人对儿子温某甲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灭。为患有精神发展迟滞的子女投保分红型保险,是父母为保障其长远生活、减轻未来负担而作出的理性安排,属于对子女必要的抚养投入,父母双方均应共同承担。父母应放下过往隔阂,携手为孩子的未来撑起一片安稳的天空。
记者:李震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