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父母已故、无配偶子女,其姐姐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而其外甥女是持有遗嘱的受遗赠人,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周二姐、被告周大姐与被继承人周三妹(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过世)系同胞姐妹,被告张某丽系周大姐女儿。周三妹自患病后,一直居住在张某丽、周大姐家中,由二人照料并送医。2026年2月,周三妹因病去世,张某丽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去世前一个月,周三妹在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名下房产、全部银行存款均遗赠给外甥女张某丽个人所有;生养死葬由张某丽负责;后事费用先由张某丽垫付,从丧葬费中扣除;丧葬费、抚恤金由张某丽领取。该遗嘱经公证处依法公证,合法有效。同日,周三妹还与张某丽签订《赠与确认书》并公证,确认将股票抛售款77万元无偿赠与对方,当日完成转账。

2026年3月,周二姐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周三妹遗产,并要求张某丽返还77万元股票抛售款,纳入遗产范围一并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三妹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按遗赠办理。同时,周三妹将77万元赠与张某丽的行为,属于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已完成交付并经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该款项在周三妹生前已转移所有权,不属于其死亡时的遗产。此外,周二姐主张自己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求保留必要份额。法院查明,周二姐有女儿赡养,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必留份”条件。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周二姐全部诉请。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继承顺序虽然法定,但遗嘱(含遗赠)具有优先效力。只有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因此,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将严格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遗产继承事关家庭伦理与财产秩序,处理不当易伤亲情、激化矛盾,家庭成员之间对待遗产问题应坦诚沟通,避免因财产问题对簿公堂,伤了亲情,失了和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来源: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