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近日经河北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古树指树龄100年以上(不含商品林)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工作机制。

办法提出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为一级保护,300年以上不满500年为二级保护,100年以上不满300年为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每10年开展一次资源普查。

在养护与利用方面,县级主管部门按权属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鼓励认捐、认养及探索保险制度。允许在不损害古树前提下开展科研,可依托资源建设古树公园,促进生态旅游融合。

古树名木单株保护范围原则上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5米,古树群不小于边缘植株外延5米连线范围。禁止采伐、移植、买卖、刻划等损害行为。确因安全隐患需移植的,须按程序报批并就近实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更加严格。对保护不力的可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整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采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该办法施行后,2014年公布的《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省林业局_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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