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一套
2024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原告陈先生称,邻居曹女士长期在其车库屋顶摆放花盆、设置晾衣架,并频繁上屋顶活动,导致车库顶部漏水,请求法院判令曹女士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维修费用2000元。这已经是双方第二次因同样的问题发生诉讼。
漏水的车库与屋顶上的花
2006年,陈先生在小区购买了一间一楼独立车库。有一次,他发现车库顶部漏水,导致墙皮脱落,车库内存放的物品也因长期泡水而受损。而车库上方右边,正是曹女士家的阳台。据陈先生介绍,原本阳台处并没有门,是曹女士自己打开了通往车库屋顶的通道,并在屋顶摆放花盆、晾晒衣物。陈先生认为,自从屋顶上摆放花盆后,车库一到雨天便开始漏水。
发现问题后,陈先生找到曹女士协商,希望对方将花盆和杂物搬走,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围绕漏水原因,双方也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陈先生认为,曹女士频繁在屋顶活动、摆放花盆,会破坏防水层,进而导致漏水。而曹女士认为,漏水主要是由于房屋老化以及物业不作为,与自己摆放花盆、晾衣服并没有关系。
两次走进法院
2015年,在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第一次将曹女士告上法庭。当时,陈先生没有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只希望曹女士将屋顶上的花盆搬走。法院最终判决要求曹女士清理花盆。曹女士将花盆搬进了自己的阳台,之后几年,双方几乎再无往来。直到2023年,陈先生再次回到昆山时,发现屋顶上又重新摆满了花盆,漏水问题也再次出现。社区、物业以及相关部门共同上门协调,曹女士同意移走花盆,并由物业出资对屋顶做了防水处理。
然而就在2024年6月,陈先生发现,曹女士又将花盆和衣架搬回屋顶,漏水问题也再次出现。随后,陈先生自费2000元对屋顶进行了维修,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陈先生提交了照片、手绘示意图以及建筑原始设计资料。
两个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这起纠纷背后其实涉及一个关键的专业问题,即车库屋顶究竟属于“上人屋面”还是“不上人屋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具有高级工程师资质的特邀调解员,对屋顶性质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后认为,该屋顶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建筑构造也不符合“上人屋面”的标准,属于“不上人屋面”。
庭审中,双方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车库屋顶是否属于小区公共部分。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屋顶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
法院审理后确认,曹女士作为业主之一,对车库屋顶享有共有权。但法院同时认为,曹女士在使用屋顶时,对原告陈某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陈先生的诉求,要求曹女士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拆除现有晾衣设施,并赔偿维修费用2000元。一审判决后,曹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审结后,法官来到小区回访。曹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按照判决拆除了相关设施,并赔偿了维修费用。十余年的邻里纠纷,通过两起官司,最终告一段落。
普法时间
Q:这个案件中,车库屋顶被认定是业主共有的部分,曹女士是业主,当然享有这种共有权。但是法院最后判定,认为她摆放花盆,包括晾晒衣服等诉求都是不应该的。民法典如何规定业主的共有权?怎么区分合理使用和侵权?中间的边界体现在哪里?
A:这个案子涉及相邻关系,需要解决的是,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边界问题。基本精神是:不动产权利人,基于对自己那部分物权的使用,可能有一些合理的需求,基于这样的需求,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使用相邻物,这是允许的。但是这种使用不是无限的、任意的,它需要合理,也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具体到建筑物区分所有,也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城市住宅小区这种场景下,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涉及这个问题,专门规定业主基于对自己的专有部分,比如说住宅、经营性用房(屋顶或者你的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这种使用特定功能的合理需求,可以无偿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超出合理需要使用不动产,就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于共有部分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要经过法定程序,经过全体业主决定,才能相应地使用共有部分,要不要作出补偿等可以另行约定。如果超出合理使用需要,随意使用共有部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