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种外形酷似电子烟、以雾化吸入方式使用的“草本雾化器”引发关注。据新京报报道,这类产品打着“植物饮料”“草本雾化器”的旗号出现在商场临时摊位,有的甚至与儿童玩具同场销售。6月1日下午,大河报《看见》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发现,类似产品大量存在,部分标注“医用雾化器”并宣称“大雾量直达肺泡”。律师指出,此类产品无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均应纳入电子烟监管,线上线下销售、调味生产等环节均涉嫌违规。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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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吸的植物饮料”现身商场摊位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3月,北京通州区某商场儿童玩具“快闪”活动上,一款“可以吸的植物饮料”被摆上货架,产品外形类似口红,宣传单印有“不是电子烟”“中药复方成分”“放心吸”等字样,实际以雾化形式吸入。5月中旬,朝阳区某商场地下大集式摊位再次出现打着“0尼古丁0烟碱”旗号的产品,摊主称可“过肺”。该摊位上摆放了“未成年人禁止售卖”的标识,摊主否认该产品是电子烟,解释称“主要是有些家长不愿意让孩子买这个”。记者发现,这款产品的外包装在注意事项中仅提到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产品配料表中包含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留兰香、柑橘提取液、天然植物甘油等。

(图源新京报)

关于未成年人接触情况,新京报援引一名初一学生的说法称,班级里有同学使用此类产品,多出于好奇,“觉得好玩儿,能耍酷”。

社交平台上,一位IP地址显示为北京的家长发帖称,自己儿子班上有同学把“草本雾化器”带到班里,希望学校进行科普。

电商平台多标签售卖,部分宣称“直达肺泡”

6月1日下午,大河报《看见》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以“雾化饮料”为关键词检索发现,相关商品并不少见,多以果味、提神为卖点,宣传页面突出“大雾量”“提神”“静音”等功能。

记者注意到,此类产品价格从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雾化器搭配液仓的套餐售价约200元,液仓口味涵盖甜橙、柠檬、西瓜霜等,部分产品页面显示销量已超过1000件。部分标称“医用雾化器”的商品详情中,出现了“细腻大雾量”“高效直达肺泡”等宣传表述。

律师解读:应纳入电子烟监管,多环节涉嫌违规

针对上述现象,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分别作出解读。

付建认为,《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将电子烟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电子烟管理办法》也将电子烟、雾化物等纳入监管,并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这类草本雾化器原理与电子烟并无二致,部分甚至标注为二类医疗器械,但此前有关部门早已明确此类产品依照电子烟管理。在监管定性上,应认定为电子烟,而非普通食品。”

付建指出,商家以“植物饮料”“0尼古丁”等话术包装产品,在行政层面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在刑事层面,涉电子烟相关行为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允许相关电子烟产品在网络上销售,也可能因违反《电子烟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网络销售电子烟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和烟草专卖部门处罚。

林斐然表示,这类产品的定性关键不在成分,而在使用方式。“普通食品是通过消化道摄入,而这类产品是通过呼吸道吸入。是否含有烟碱不是电子烟的界定标准,真正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他提到,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相关批复已明确,不含烟碱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鼻吸等的产品,依照电子烟管理规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5条也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林斐然认为,商家以“植物饮料”名义规避监管,可能存在隐瞒产品真实属性、虚假宣传功效等行为。若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若产品中含有依托咪酯等麻醉类或精神类成分,还可能涉及毒品类犯罪。

对于平台责任,林斐然指出,《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也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违法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最高五十万元罚款。

针对家长维权,付建建议,可向平台举报要求下架,线下违规销售的,可向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林斐然提醒,家长应保留购买凭证、聊天记录、商品照片、产品实物及商家信息,并可拨打12315、12313向市场监管和烟草监管部门举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第一时间报警。(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来 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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