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等。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
养犬登记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
这是《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20余年后的一次重要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拟规定养犬人应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将登记流程由“先登记后免疫”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并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和分类管理。
鼓励免疫接种点提供“一站式”服务
修正草案提出,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领取免疫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明确,在本市以外进行免疫接种、需在本市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也应当到本市免疫接种点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免费植入,损毁或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修正草案拟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养犬人应自植入电子标识或核验信息之日起30日内,凭免疫证明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在便民服务方面,年检时间也由每年固定时段,调整为登记证每满一年前进行。同时,修正草案鼓励免疫接种点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并推行线上办理和电子证件。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备受社会关注,修正草案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规定。
如修正草案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以及餐厅、候车(机)室、地铁站等。对于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场所或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须划定专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明确管理制度。
同时,在强化养犬人义务方面,修正草案提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修正草案还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盲人、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禁养犬、禁止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
针对修正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提出,电子标识由免疫接种点植入,但组织实施的相关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同时,修正草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养犬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回应还不够充分,例如对于将能否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决定权完全授权给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解读
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非养犬人权益
养犬管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经历了从“禁”到“限”,再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限管结合”的过程。《规定》自2003年10月实施以来,在完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促进依法文明养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总体平稳运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养犬理念和养犬管理方式逐步发生变化。人们的养犬需求逐步由功能型向情感型转变,养犬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情感寄托方式。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和诉求同步增加,如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遛犬不拴犬链、遗弃犬只数量增多等问题,基层治理、养犬人责任、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也认识到养犬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为满足社会公众养犬需求,当前实践中养犬管理方式更加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如实现了线上办理登记年检等。
据介绍,北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有必要借鉴国内外运用电子标识技术的成熟做法,提升犬只信息共享能力和养犬管理科技化水平。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修改了涉犬内容,如登记程序改为“先免疫后登记”、违规饲养烈性犬纳入治安管理范畴等,需要对《规定》作一致性修改。
为适应上位法变化,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
健全建议工作全链条机制
此次修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在健全建议培育生成工作机制、完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优化建议监督工作机制方面都作了修改完善。
就“建议培育生成工作机制”完善多项规定
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相比现行建议办理条例,新增了五条,修改完善了二十二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充实总则部分规定;围绕“内容高质量”,健全建议培育生成工作机制;围绕“办理高质量”,完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以及优化建议监督工作机制四个方面。
在总则部分,增加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强调代表建议工作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增加推进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代表建议工作信息化水平的相关规定。
在“建议培育生成工作机制”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代表提出建议的要求,强调代表应当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注重围绕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从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层面提出建议。对于代表联名提出建议,要求代表共同调查研究或者集体讨论提出,体现共同责任。
同时,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和组织结合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加强和深化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提供支持和保障。
固化承办单位与代表的“三沟通”机制
修订草案围绕“办理高质量”,完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首先,规范建议办理程序,强调责任落实,明确主办、会办单位的职责分工。增加规定强调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代表建议集中反映的同类问题,加强针对性的研究处理。
同时,将本市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与代表“办前问需、办中问计、办后问效”的“三沟通”机制固化到地方性法规当中,明确加强与代表全过程沟通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理、答复代表建议的具体要求。
此外,改进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反馈意见的处理,针对代表的不同反馈意见,明确和细化后续处理要求和流程,形成建议办理的完整闭环。
在优化建议监督工作机制方面,明确重点督办建议机制,落实代表法,总结吸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具体实践,增加一条明确重点督办建议的研究决定和督促办理机制。增加加强代表建议综合分析和专项分析的有关规定。强调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加强对建议工作公开的责任,依照代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建议工作中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
明确执法检查议题确定的途径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共九章九十四条,主要内容涉及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总体要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多个方面内容。
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大监督工作实践,草案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组织代表视察调研、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工作等方式,充分发挥代表和人民群众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此外,草案还对监督公开、推进监督工作信息化等作出规定。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对“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协助配合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以及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汇总整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处理。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一年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此外,还对作出和执行决议、跟踪监督、监督公开作出规定。
执法检查后应及时提出报告并附发现问题清单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核心制度作出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作出规定。
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监督作出规定。对通过开展预调研、建立预算预审查工作制度、聘请财经监督顾问等方式,加强财经监督工作支撑,以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效能作出规定。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执法检查议题确定的途径,并规定在执法检查开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预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附重点检查问题清单。
明确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同步检查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制定、报备情况。规定执法检查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并附发现问题清单。
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一年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此外,还对跟踪检查,监督公开,委托、联动、协同和受委托检查,委托对垂直机构进行检查等作出规定。
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事项
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事项和工作机制作出细化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备案要求和审查重点作出规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每年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
同时,分别对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常态化清理等重要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对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监察建议等处理作出规定。
草案对人大常委会开展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开展询问的主体、对象、内容等。对专题询问的内容和形式、专题询问前预调研、专题询问现场组织、专题询问中所提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对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作出规定。
草案还对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等作出规定。同时,草案对撤职案的提出、内容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
对预算预审查制度进行细化规范
围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
对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作细化规定
草案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发挥财经代表小组作用、建好用好人大财经监督指标体系、强化财经监督顾问及智库和联网监督支撑、加强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推动信息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方面,草案明确了初步审查前开展预审查的规定,对审查时间、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等提出细化要求。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决策部署,强调了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的要求,对预算预审查制度进行细化规范。
对初步审查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立足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不同功能和监督要求,对各类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等作出分类规定,对初步审查会议组织、初审意见办理反馈等内容作出整体规定。明确了提交人大审查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对市政府建立年度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目录制度提出要求。
强化对规划实施、计划执行、预算执行的监督
对于发展规划实施及计划执行、预算执行监督,草案作出相关规定。如对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主要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中期评估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监测报告报送制度。
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在常委会监督重点、半年审议制度和财经委员会季度日常监督作出规定。计划预算执行中都强化了对政府投资的监督,包括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调整审批、政府投资后评价报告报送等制度。
在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方面,草案明确发展规划、计划、预算调整的情形,对发展规划、计划调整方案提出的时限,以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的内容等提出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工作作出规定,并要求发展规划、计划调整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后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财经委员会开展发展规划、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审查作出规定。
对于决算的审查和批准,草案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报告的时间、程序、内容等,对市政府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和附件提出要求。对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决算草案、报告的时间、重点、形式,以及初审意见办理反馈等作出规定。对决算公开、部门决算批复提出细化要求。
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等方面监督作出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方面,草案明确国资监督重点,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资监督五年规划、明确年度审议议题、形成年度工作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资报告,对开展专题调研、初步审议、专题询问、日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市政府报告的内容形式、国有资产专项审计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资监督与预决算审查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的衔接,并相应对市政府履行好相关管理职能提出要求。
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方面,草案对政府债务监督重点作出规定,明确听取审议政府债务报告的时间和审议重点。立足为常委会听取审议政府债务报告做好准备,对开展监督调研、预先审议、初步审议等程序环节、方式方法,以及健全报告编报机制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落实日常监督要求,对市政府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债务的内容作出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作出规定,并对市政府按时提交重点整改部门、单位清单提出细化要求。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和附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的方式方法,要求市审计部门年度财政收支审计重点内容和项目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工作协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