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这部法规给了我们‘重生通道’——不躲,不瞒,诚实申报、专心还债,就能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昨日,债务人王某夫妻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开始进入考察期。他们是《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后的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该案也是福建个人破产第一案。

王某是一名创业者,在厦门打拼20年,创办的企业曾连续9年上榜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自己的研发团队、生产组装车间,高峰时员工近百人。前些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王某和公司背负数百万元的银行债务,他和妻子一起被列为被执行人。

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两天后,王某夫妻向厦门中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材料。今年4月,厦门中院依法宣告包括王某在内的首批三起案件债务人破产,并于5月28日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昨日进入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其积极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其剩余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隐匿、转移财产或提供虚假资料,不仅其剩余债务不得免除,还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便已免除剩余债务,法院也会依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裁定,债权人有权继续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个人破产制度不是逃废债的工具。”厦门破产法庭法官李吟说,考察期内,债务人除豁免财产外的全部收入均须用于清偿债务。“豁免财产”包括房租、交通等必要生活费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必要支出费用,是对债务人等基本生活和权利的保障。比如王某夫妻,除按每人每月4000元保留基本生活费、赡养费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余收入都必须用于清偿债务。

厦门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制定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厦门个人破产申请咨询量超2700余人次,到厦门中院申请立案61件,其中11件已裁定受理。当前,个人破产案件主要受理因生产经营负债陷入困境的自然人申请,消费类负债情形暂不纳入受理范畴。

“宣告破产不是终点,而是诚信创业者重新出发的起点。在严格监督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债务豁免,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这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的制度样本。”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说。(记者 詹文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