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时代需要更加深刻鲜明的检察人格
□检察人格是指检察官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中所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性、符合法律监督规律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质、价值观念、行为习惯与职业气质的有机统一体。
□价值取向与实践塑造是检察人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内在的、精神层面的核心追求,决定着实践塑造的方向和内容;实践塑造是外在的、路径层面的养成过程,将价值取向转化为具体的职业行为和职业气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官不仅需要具备一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素养,更需要形成一种契合其法律监督者身份标识的精神特质与价值取向。加强检察人格理论研究,对于深化检察队伍建设、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与实践价值。
检察人格的基本内涵
检察人格是指检察官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中所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性、符合法律监督规律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质、价值观念、行为习惯与职业气质的有机统一体。它是检察官个体素养的综合体现,也是检察队伍整体形象的集中反映,更是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内在保障。
从职业内涵层面分析,检察人格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它是在法律职业人格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法律监督特质的专业人格。检察人格的形成,源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特殊定位。法律监督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性质,这种权力的程序性(以程序启动之“点”带动实体解决之“面”)、监督性(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和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检察官必须具备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的特殊人格特质。检察人格不是先天具备的,而是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通过专业的法律监督、系统的职业培养、严格的制度约束和持续的文化熏陶逐步形成的。
从职业操守层面审视,首先,检察人格表现为坚定的法治信仰,追求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种法治信仰具体化为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对程序正义的恪守、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其次,检察人格体现为客观公正的义务自觉。检察机关既是追诉者,也是监督者,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检察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既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敢于排除干预,坚守法律底线,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再次,检察人格体现为理性平和的职业品格。立足客观公正立场,检察权的行使必须慎之又慎,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审慎的态度,避免情绪化决策。最后,检察人格还体现为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检察权的行使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检察官必须守住清正廉洁这一基本职业底线。
概言之,检察人格是从法律监督的主体性角度揭示了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法律制度为检察权运行提供了外在规范,而检察人格则为检察权正确行使提供了内在支撑。只有每一位检察官都具备健全的检察人格,法律监督才能真正实现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人格可作为自主的原创性概念,丰富和发展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路径。
检察人格的价值取向
检察人格内容丰富、内核深刻鲜明,是检察官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其价值取向是检察人格的内在灵魂,决定其内核与行为方向,并将抽象追求转化为稳定的职业特质与行为方式。检察人格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政治忠诚与法治信仰是检察人格的首要价值取向。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筑牢政治忠诚,坚定法治信仰,具备高度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国家意志,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这种忠诚不是被动的服从,而是基于理性认知而发自内心的主动担当,它要求检察人员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敢于坚持原则,在面对权力干扰时敢于依法监督,在面对利益诱惑时严守纪律底线。只有将忠诚融入血脉,检察官才能真正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法律监督者。
公平正义是检察人格的基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履职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取向决定了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最高准则,在每一个案件中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平正义不是抽象口号,而是具体体现在每一次审查逮捕、每一次审查起诉、每一次诉讼监督之中。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客观公正是检察人格的独特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既是追诉者,也是监督者,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检察官必须超越单纯的追诉者角色,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既要注意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在诉讼监督中,既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抗诉工作中,既要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情形依法抗诉,也要对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情形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检察官始终保持理性、中立、审慎的职业态度。
理性平和是检察人格的重要价值取向。检察权的行使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必须慎之又慎。理性平和的检察人格要求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冷静审慎的态度,避免情绪化决策,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选择适当、处理结果公允。特别是在办理涉众型案件、敏感案件时,更要以理性平和的心态把握案件本质,依法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造成负面影响。
检察人格的实践塑造
检察人格在办案中养成,在监督中锤炼,具有鲜明的实践性,需要在价值理念、行为规范、职业气质三个维度上协同推进,通过系统的教育培养与持续的实践锻炼加以形成。
在价值理念层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要培育法治思维方式。在办案中坚持证据裁判、程序法定、罪刑法定等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检察工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检察官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审慎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决定。
在行为规范层面,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应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基本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另一方面,要注重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检察人格的形成与完善,最终要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实现。检察官应当在各项检察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规范。同时,要注重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以严谨的论证和充分的释法说理体现检察人格的专业性。
在职业气质层面,要着力塑造独立理性、刚正不阿、严谨细致、文明亲和的职业气质。独立理性要求检察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审慎的判断能力,能够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独立作出决定。刚正不阿要求检察官具备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品格。严谨细致要求检察官养成精益求精、追求极致的工作作风。文明亲和要求检察官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注重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以文明亲和的职业气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价值取向与实践塑造是检察人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内在的、精神层面的核心追求,决定着实践塑造的方向和内容;实践塑造是外在的、路径层面的养成过程,将价值取向转化为具体的职业行为和职业气质。没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实践塑造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扎实的实践塑造,价值取向就会流于空谈。检察人格的形成,既需要从内心深处确立正确的价值追求,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实践养成。要在教育培训中强化价值引领,在办案实践中锤炼职业素养,在文化熏陶中涵养职业气质,在制度约束中规范职业行为。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上,应当更加重视检察人格的培养与塑造,引导广大检察官以坚定的法治信仰、公正的价值追求、严谨的职业操守、优良的职业气质,切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读者 价值观念)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