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左等右等等不到劳动报酬
公司竟称因经营亏损故暂停发工资
且该规定已写入公司制度
这种自行规定的“亏损停薪”制度
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挡箭牌”?
来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安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公司,2019年4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6月,该公司拖欠安某工资未支付,同年7月中旬,安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安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安某2024年6月初至7月中旬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无须向安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称,自2020年4月起,公司制定内部制度并在公司印发,其中规定在公司经营亏损时可暂停发放工资。由于2024年上半年出现经营亏损,公司根据该制度延迟发放安某2024年6月工资,并无过错。
经查,安某2024年5月份的工资于2024年7月下旬才完成支付,即安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内部制度排除执行。用人单位以经营亏损为由单方暂停或延迟发放工资,实质系将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即使相关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公司在收到安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事实,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以其内部无效的“亏损停薪”制度作为抗辩,应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应向安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