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罗丹凌
5月26日,《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总则、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58条。
《条例》充分考虑农村边远地区群众的现实需要,对农村边远地区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作出专门制度安排。其中,创新增设第三章,针对小型牲畜屠宰点的布点程序、申办程序和条件、供应区域和屠宰量等作出系统完整规定。《条例》明确,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置向本地市场供应牲畜产品的小型牲畜屠宰点的需求。
《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升办事便利度,更好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条例》规定,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牲畜屠宰服务队,为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个人,提供上门屠宰便民服务。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全流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牲畜定点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禁止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牲畜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牲畜产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标志,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等及时通报和共享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确保从屠宰到消费各环节的牲畜产品质量安全。
编辑:周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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